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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2024年上半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为99.8%

2024-07-19 06:55:09 56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2024上半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情况,全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为99.8%。

  农业农村部于2024年3月启动《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要求各地结合2023年监测结果,加强对硝基呋喃类和地西泮等药物及上一年度不合格品种的监控,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有关省份要加强对鳊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大黄鱼、黄鳝、牛蛙等品种养殖主体执行休药期的指导,做好出池前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查,防控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超标。辽宁、大连和青岛等地要持续加强海参养殖中农兽药残留的监管。

  截至目前,组织有关省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和水产品质检机构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水产养殖产地共随机抽检26492批次样品,其中52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

  农业农村部已指导相关省份依法对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药物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处罚,无害化处理不合格水产品1.35万吨,罚款1.3万元,移交公安机关1宗。

 

  【抽样品种及检测项目】

 

  【不合格产品结果反馈及处置】

  1.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反馈

  在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相关质检机构确认样品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后,应当在确认后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2.对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申请复检

  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产地水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和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按就近原则分别负责,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3.对禁停用药物及地西泮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生产者立案查处

  对于检测出禁停用药物及地西泮残留不合格的样品,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检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产地主管部门对该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有规定休药期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的处置

  对于检测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残留不合格的样品,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监督市、县级主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跟踪监测,并检查相关材料、文件及养殖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塘销售。

 

  【水产用药明白纸】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做好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农业农村部在2022年发布《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号》科普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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