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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化检测行业每周快讯 ▏2023年6月第3期

2023-06-25 10:17:21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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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TI华测检测日化产品检测每周快讯本期要闻: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等意见的通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解读涉及化妆品...

 

 

每周快讯 | 政策动态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等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我院组织制定了《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征求意见稿)等7个试验方法(见附件1-7),并对化妆品中比马前列素等5种物质进行了风险评估,拟将其纳入禁用原料目录(见附件8)。以上试验方法及禁用原料目录更新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9),.cn。


  附件1: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附件2: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附件3:扩展一代生殖发育毒性试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附件4:两代生殖发育毒性试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附件5:皮肤吸收体内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附件6: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分级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附件7: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U937细胞激活试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附件8: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增补表
  附件9:意见反馈表


  详见://www.nifdc.org.cn/nifdc/xxgk/ggtzh/tongzhi/202306465.html
  【信息来源: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时间:2023-06-12】

 

每周快讯 | 监督通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下列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

 


  详见://scjg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9030176.html
  【信息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2023-06-09】


  · 欧盟
  1. 丁苯基甲基丙醛(BMHCA)
  通报时间:2023.06.16(第24周)
  通报国:德国、马耳他
  原产国:德国、意大利
  通报编码:A12/01373/23、A12/01353/23
  产品类别:护手霜、除臭喷雾
  风险类别:化学风险


  通报原因:根据成分表,该产品含有丁苯基甲基丙醛(BMHCA),这是化妆品中禁止的。BMHCA可能会损害生殖系统,可能会损害未出生婴儿的健康,并可能导致皮肤过敏。该产品不符合化妆品法规。
  通报国措施:撤回产品


  【知识点】香精过敏原- 铃兰醛
  丁苯基甲基丙醛,即铃兰醛(lilial),是香精香料中的过敏性组分之一,因具有刺激性。早前被欧盟化妆品法规列入限用物质清单中,在驻留类产品中其用量大于0.001%及淋洗类产品中用量大于0.01%时,需要在标签上列入全成分清单中。2020年,因该物质具有潜在的生殖毒性,铃兰醛被列入禁用物质清单中,因此自2022.03.01起,个人护理产品及化妆品中不得含有铃兰醛。
  CTI华测检测可提供对香精过敏原检验测试服务,为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欢迎垂询:400-6788-333

 

  2. 新铃兰醛(HICC)
  通报时间:2023.06.16(第24周)
  通报国:法国
  原产国:法国
  通报编码:A12/01367/23
  产品类别:香水
  风险类别:化学风险


  通报原因:本品含有羟基异己基3-环己烯甲醛(HICC或Lyral),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HICC是一种皮肤致敏剂,会引发过敏反应或接触性皮炎。该产品不符合化妆品法规。
  通报国措施:撤回产品


  【知识点】香精过敏原-新铃兰醛
  新铃兰醛是常见的香精过敏原成分,因其具有刺激性,存在安全风险,已经被欧盟化妆品法规列入禁用物质清单中,禁止使用在化妆品中。
  CTI 华测检测可提供香精过敏原检验测试服务,为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欢迎垂询:400-6788-333,日化产品检测

测试项目 测试方法 资质能力
香精过敏原 GBT 24800.9-2009 化妆品中柠檬醛、肉桂醇、茴香醇、肉桂醛和香豆素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4800.10-2009 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CMA、CNAS

 

每周快讯 | 行业风向


  《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解读涉及化妆品
  为规范盲盒经营行为,引导盲盒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期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文中重点阐释了关于盲盒的定义。出台《指引》,意在引导规范经营者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盲盒经营中的射幸属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盲盒经营属于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具体形式复杂多样,虽然《指引》进行了概括定义,但是否属于盲盒,容易存在认知上的模糊地带,需要结合实践予以判断。比如,食品仅外包装不同随机发货、食品成分确定但形状不同随机发货等等,不足以让消费者对随机发货抱有额外期待的,不宜认定为盲盒。需要说明的是,《指引》虽然未对食品、化妆品作出完全禁止性规定,但食品、化妆品与消费者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安全风险较大,为此,《指引》专门强调经营者要充分履行注意义务,避免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带来安全和浪费等方面的风险。
  详见://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xwxcs/art/2023/art_425c766d12ca4616a934fee50f815669.html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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