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05-18 08:49:26 67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13号)精神,结合福建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实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草拟了《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和广大企业征集意见。

  《管理办法(送审稿)》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附则等四章以及附件《福建省零碳工厂申报书》《福建省近零碳工厂申报书》《福建省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指标表》。

  其中,申报条件明确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近36个月无安全质量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区分省级零碳工厂和省级近零碳工厂两种基本类型,分别规定申报指标要求。申报省级零碳工厂的企业需满足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达到《管理办法(送审稿)》中所述要求、以2021年为基准期碳削减率达100%等条件。申报省级近零碳工厂的企业需满足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且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称号、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达到《管理办法(送审稿)》中所述要求、培育期内年碳排放量保持下降且碳削减率不低于5%等条件。

  申报和认定程序明确省级零碳工厂和省级近零碳工厂的认定程序。省级零碳工厂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核查、发布等5个环节。省级近零碳工厂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培育、验收等5个环节,培育期原则上为1年,培育期满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节能中心开展验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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