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进行明确称,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问题描述: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
答复口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等。
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等。
在此次执行口径明确之前,关于碳排放配额的属性无明确界定,有无形资产说、存货说、金融资产说等。从国际实践看,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碳交易的业务实质界定也存在差异。例如,欧盟对碳排放权资产属性的认定有存货、无形资产等不同形式,而基于不同的性质认定,欧盟各成员国对碳排放权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在认定碳排放权为存货的国家,企业转让碳排放权获得的收入属于营业利润,用企业纳税年度总收入扣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后进行纳税;在认定碳排放权为无形资产的国家,企业转让或处置碳排放权获得的收入属于资本利得,用转让或处置资产的收入扣除成本、处置资产的相关费用和增益费用后进行纳税,并进行无形资产摊销。
2024年6月3日,全国首例CCER交易涉税案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案件涉及CCER交易在增值税上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一系列税务争议问题。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与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签订《北京绿色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入场交易协议书》,约定其在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参与CCER交易,后公司通过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分别向某环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购买了CCER,交易已经履行完毕,对方应根据交易金额开具相应价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遭到拒绝。
一位业内人士向中国环境APP表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执行口径对碳排放配额属性进行了认定,但在具体交易中,建议事先约定增值税的税负承担问题,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扯皮。虽然增值税的税务责任通常由销售方承担,但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因税务负担、开票及发票管理等问题产生分歧。特别是在碳排放权交易这样的新兴市场中,不同的交易方式、合同条款可能对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双方应在交易前达成明确共识。
除了增值税,在碳交易中,所得税也是一项不可忽略的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转让方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具体来说,转让无形资产时,所得税的计算通常基于转让所得,即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减去无形资产的原值、摊销金额等相关费用。如果是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可能还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所得的性质不同(如财产转让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对于股权、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转让,税务机关会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征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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