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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银行网点要来了!抵消条件比较宽松!

2024-08-23 03:17:07 81

  市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市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关于实现资产组合和运营碳中和的工作要求,推动银行机构重视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提升经营管理的绿色化和低碳化水平,提高碳核算能力,推进“碳中和”银行网点建设,制定《厦门市“碳中和”银行网点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

  厦门市“碳中和”银行网点建设指南(试行)

  一、术语和定义

  碳核算:对碳排放相关参数实施数据收集、统计、记录,并将所有排放数据进行计算、累加的一系列活动。

  排放因子: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例如每单位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单位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银行网点:指银行分行、支行或营业网点,办公大楼、数据中心、机房等可参照执行。

  绿色贷款规模占比:支持绿色发展相关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其中支持绿色发展相关贷款指支持《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相关产业发展的贷款;各项贷款按人民银行口径计算。

  二、碳核算边界及方法

  (一)自身运营碳排放

  范围一,指机构拥有或直接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直接碳排放,如发电机组消耗的燃油,食堂消耗的燃气、燃煤、燃油,自有交通运输工具消耗的汽、柴油等。

  范围二,指机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制冷产生的间接碳排放,如公共照明、空调、机房等消耗的除本单位光伏、风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外的外购电力。

  范围三,指机构供应链端的其他间接碳排放,如员工商务差旅和通勤、外购商品服务、废弃物处理等,具体可参考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和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中的范围三(Scope 3)。

  排放源及核算标准参考

  注:1.本表主要参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开展测算,不限于本表所列排放源。相关参数随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更新。

  2.活动数据采集遵循以下优先序:监测仪器记录的数据,如电表记录的发电量;与财务结算相关的数据,如采购记录、发票等;有文献可考的推算值;内部人员依据个人经验的估算值。

  (二)金融资产碳排放

  银行机构应致力于降低金融资产的碳强度,重点在于通过信贷资源引导项目及企业客户碳减排,可暂不考虑个人贷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的碳排量。

  

  企业贷款主体碳排放核算边界包括范围一(自身运营边界内的直接碳排放)、范围二(外购电力和热力产生的间接碳排放)和范围三(全生命周期碳足迹,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产品或设备生产、运输产生的间接碳排放)。借鉴国内通行做法,现阶段核算可限于范围一和范围二。项目贷款主体应核算与项目有关的和受项目影响的设备、设施(系统)或组织等的碳排放。上述核算可参照《GB/T 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以及相关企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要求。

  企业(项目)碳排放量数据可来源于:

  1.碳排放核查报告、项目环评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

  2.能源统计数据、财务数据(如能源费用账单等)、能源计量仪表读数、能耗检测及监测数据、税务发票等;

  3.政策或标准规定的准入水平、公认的技术文献中的相关数据(如行业平均水平)、类比情况(如规模、技术水平、所在地区相似的同类企业)的相关数据。

  碳排放测算示例见附件1。

  三、“碳中和”银行网点建设指南

  (一)“碳中和”银行网点评价标准

  “碳中和”银行网点评价标准包含绿色贷款规模占比、自身运营碳中和以及金融资产碳中和三个方面,每一等级网点需同时满足对应要求。

  (二)“碳中和”银行网点建设路径

  1.科学开展碳核查

  (1)确定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核算边界,识别纳入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

  (2)收集活动数据:包括用电、用能、员工差旅通勤等基本信息,应最大程度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并定期进行校验调整。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或减排目标确定数据采集的优先级,在可得范围内优先考虑经核实的数据。

  (3)确定排放因子,计算各项活动对应的碳排放量。

  (4)记录完整的资料数据形成碳排放清单。必要时可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2.制定碳中和规划

  (1)建立完善组织架构。法人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树立并推行碳中和理念,分支机构及网点应成立碳中和建设管理团队,确保相关人员理解并执行相关制度。

  (2)制定碳减排目标和碳中和工作方案。机构应依据碳排放清单,每年匡算碳减排成效和碳抵消成本,在综合考虑业务增长空间以及碳减排、中和速度的基础上制定减排目标和碳中和工作方案,确定减排重点,明确各阶段减排任务,根据动态变化的碳排放量合理安排和实施碳减排措施。

  3.动态实施碳减排

  (1)建立管理激励机制。监测网点和员工碳足迹,探索建立碳账户,完善激励机制,引导网点节能减碳、员工践行绿色生活。构建绿色企业文化,积极开展内外宣教活动。

  (2)优化建设运营行为。实行绿色办公、绿色运营、绿色采购、绿色出行、“光盘”行动,做到节能、节水、节电、节约用纸等;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新能源公务车、绿色标识产品等;进行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安装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争取新建建筑均为绿色建筑;积极发展金融科技,提高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具体建设运营要求可参照“碳中和”银行网点建设运营指引(附件2),该指引由绿色设计、绿色建造和绿色运营三部分组成,主要为网点建设、装修、运营过程以及机构实现自身运营碳中和提供参考。

  机构应根据各网点条件统筹规划,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新建网点力争按照“碳中和”银行网点评价标准建设,存量网点应根据装修周期逐步开展节能及绿色改造,可将原先绿色业务基础较好的网点打造为“碳中和”银行网点,并着重提高其绿色发展水平。

  4.有效实现碳中和机构可采取多种措施实现碳中和,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绿色电力凭证;

  (2)投资清洁能源项目等绿色项目;

  (3)新建林业绿地、栽种绿植产生碳汇;

  (4)购买碳信用,如福建林业碳汇(FFCER)、福建及帮扶地区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核证碳标准(VCS)、厦门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经专业机构认证的碳汇等。

  四、碳中和成效评价

  (一)机构自评价

  机构应参照本指南,定期对本机构或网点的碳表现开展自评价,自评价内容包括:

  1.碳核查情况。碳排放总量以及范围一、二、三排放情况,重点排放源,相关基础数据及同比、人均变化情况;

  2.碳中和规划落实情况。碳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推进碳中和的措施,工作亮点或难点,下一步重点计划;

  3.其他碳中和相关工作情况。

  (二)外部评价

  机构可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碳中和工作情况进行鉴证、评估或审计。要点可包括:是否使用正确的方法论进行准确、真实、完整的碳核算;是否制定减排目标及长远可行的碳减排策略;是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碳中和等。

  鼓励机构在社会责任报告、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碳中和”银行网点建设情况。厦门市银行业协会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碳中和”银行网点评定。

  为适应外部政策的需要,本指南要求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指导意见的变化进行调整。

  附件:1.碳排放测算示例

  2.“碳中和”银行网点建设运营指引

  附件1 碳排放测算示例

  一、自身运营碳排放测算

  假设某机构经核查,2023年活动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范围一: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直接碳排放

  1.自有公车消耗汽油3万升、柴油1万升

  

  注:1.式中参数含义参考《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取值参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可随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更新。

  2.耗油量单位按照汽油密度0.73t/m3、柴油密度0.86t/m3换算并折合为吨。

  (二)范围二:外购电力、热力产生的间接碳排放

  2.净外购电力1800万千瓦时

  

  注:根据《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公告2024年第12号),福建省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0.4711kgCO2/kWh。可随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更新。

  (三)范围三:供应链端的其他间接碳排放

  3.员工差旅通勤合计飞机里程10万千米、高铁里程1万千米、地铁3万站、汽车6万千米

  

  注:1.式中排放因子参考《中国产品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系数集(2022)》,机构可自行选择合适的排放因子。

  2.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统计交通活动数据,并通过合理换算以方便计量,例如式中地铁里程按照1站=1.3km估算,因统计地铁站数较为便捷,里程换算依据为《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23年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四)该机构2023年自身运营碳排放

  

  二、金融资产碳排放核算

  基于数据可得性、完整性原则,机构可先选取典型行业企业或项目(如重点排放单位、绿色项目等)开展核算,再逐步扩大碳核算覆盖面。方法参见指南正文第二条第(二)点。

  附件2“碳中和”银行网点建设运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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