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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将从规则上得到强化——系列解读(三)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

2024-02-29 07:49:22 652

  接上篇—《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将从规则上得到强化——系列解读(二)气候信息披露篇》。本文将围绕第三章环境信息披露中第一节应对气候变化的披露要求,对上市公司如何提升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数据质量进行解读。

  提升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数据质量

  第二十四条指出,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能源使用情况核算并披露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将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温室气体范围1排放量、范围2排放量,有条件的披露主体可以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

  披露主体涉及使用碳信用额度的,应当披露所使用的碳信用额度的来源与数量。

  本所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温室气体排放等数据进行核查或鉴证。

  第二十五条指出,为提高温室气体排放透明度和可比性,披露主体可以按照下列分类提供不同范围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一)业务单位或设施;

  (二)国家或地区;

  (三)来源类型(燃烧、加工、电力、供暖、制冷和蒸汽等)。

  第二十六条指出,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所依据的标准、方法、假设或计算工具,并说明排放量的合并方法(如权益份额、财务控制等)。报告期内核算标准、方法、假设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具体影响。

  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质量是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基础,也是支撑气候信息披露的前提。采用被广泛认可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和方法学,是助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工具。

  为满足《指引》要求,主要介绍两个最受欢迎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管理标准:《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和《ISO 14064-1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以下简称《温室气体议定书》),由170多家国际公司和NGO组织联合建立,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和应用最广泛的企业碳核算工具。也是几乎所有碳排放核算标准的基础,包括IOS14064系列、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及我国发布的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温室气体议定书》为企业制作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提供了重要指南。涵盖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核算与报告。

  01《温室气体议定书》排放报告路线图

  

  《温室气体议定书》排放报告路线图

  02 技术要点

  1、确定组织边界

  确定组织边界时,企业可按照股权比例法或控制权法核算并报告合并后的温室气体数据。在采用股权比例法的情况下,企业根据其在业务中的股权比例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在采用控制权法的情况下,公司对其控制的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对其享有权益但不持有控制权的业务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核算。所谓控制与否,可以从财务或运营的角度界定。

  2、排放源分类

  当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确定了组织边界后,需要设定其运营边界。这要求识别与其运营相关的排放,将其分为直接与间接排放,并选定间接排放的核算与报告范围。针对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设定了三个“范围”(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范围一: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公司拥有或控制的锅炉、熔炉、车辆等产生的燃烧排放;拥有或控制的工艺设备进行化工生产所产生的排放;范围二: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核算一家企业所消耗的外购电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三: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一项选择性报告,考虑了所有其他间接排放。

  3、计算排放量

  在确定排放清单边界后,一般采取下列步骤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识别温室气体排放源;

  选择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方法;

  收集活动数据和选择排放因子;

  应用计算工具;

  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汇总到企业一级。

  4、跟踪排放量

  公司可能需要跟踪长期排放量以实现多种商业目标,其中包括:

  公开报告;

  设定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管理风险与机会;

  满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需要。

  对不同时间的排放量进行有意义和一致的比较,要求公司设定一个业绩基准点,据此比较当前的排放量。

  选择基准年:基准年是便于观察排放信息趋势的基准年分,可选择单一年份作为基准年,也可选择多个连续年份的平均排放量作为基准。

  5、建立排放质量管理清单、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计划包括制度、管理及技术的安排,从而确保收集数据、编制清单和具体执行的质量控制。

  

  排放清单计划框架

  6、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

  温室气体报告,须包括以下信息:

  关于企业与排放清单边界的说明

  概述组织边界,包括选择的合并方法;

  概述选择的运营边界,如果包括范围三,则列明所包括的具体活动类型;

  涵盖的报告期间。

  排放信息

  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总排放量,并与出售、购买、转让或储蓄排放配额等温室气体交易区分开来;

  分别报告每个范围的排放信息;

  针对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以公吨和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分别报告其排放数据;

  选定作为基准年的年份,阐明重算基准年排放量的政策,并按照该政策所算出来的一段时间内的排放变化;

  阐述引起任何基准年排放量重算的重大变化(收购/资产剥离、外包/内包、报告边界或计算方法学的变更等);

  从生物源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数据(例如,生物质/生物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在各范围外(即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之外)单独报告;

  用于计算和测量排放量的方法学,为所用计工具提供来源参考或链接;

  排除在外的具体排放源、设施和/或业务。

  7、设定温室气体目标

  “净零(net zero)”和“碳中和(carbon neutral)”这两个术语经常被用来确定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工作成果。

  通过设定温室气体目标,企业可以:

  最小化和管理温室气体风险;

  消减成本,激励创新;

  为未来温室气体管制做准备;

  展示领导力和企业责任,增强品牌信誉;

  参与自愿性温室气体计划。

  

  设定温室气体目标的步骤

 

  《ISO 14064-1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2006年3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关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标准ISO 14064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由《ISO 14064-1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2018年12月更新,以下简称《ISO 14064-1:2018》)、《ISO 14064-2项目层次上对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增加的量化、监测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和《ISO 14064-3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三部分组成,其目的是准确的量化温室气体排放及减排情况,规定了在组织层次上温室气体清单的设计、制定、管理和报告的原则和要求,包括确定温室气体组织和报告边界、量化温室气体的排放和清除以及确定组织减缓行动等方面的要求,并提供了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的分类指南和如何选择、收集和利用数据进行直接排放量化的指南。此外,还包括对清单的质量管理、报告、核查活动的职责等方面的要求和指导。

  《ISO 14064-1:2018》操作流程及主要内容

  

  《ISO 14064-1:2018》操作流程及主要内容

  技术要点

  1、原则

  共分为五条: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这些原则指出标准的目的和遵循方向,主要为确保提供温室气体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选择温室气体信息和对其进行说明时避免偏见,并使用包括该标准在内的被大众认可的理论方法,以便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来源、场地和组织的比较等。

  2、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标准把排放分为两类: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直接排放是组织拥有或控制(财务或运行)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如锅炉燃烧、生产过程排放;间接排放是因组织的活动引起的,而被其他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如外购的能源(电、热、蒸汽等)和产品、原材料运输等。

  这样的排放分类方法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织对同一排放负责,即避免对排放进行重复计算,另一方面是为了对这两种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进行不同的要求。对比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发布的《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的排放分类,直接排放即范围1,间接排放是范围2和范围3。

  3、组织边界

  组织边界定义是一个组织通过运行或财务控制、或占有的股份所拥有的一系列设施或活动。本标准的量化基于设施层次,然后汇总到组织层次。

  基于控制权:对组织能从财务或运行方面予以控制的设施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和(或)清除进行计算;

  基于股权比例:对各个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或)清除按组织所有权的份额进行计算。

  4、报告边界

  包括了在组织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以及由于组织运行和活动带来的“显著的间接排放”。标准明确了汇总到组织层面清单的分类,共6类:直接排放和清除、间接排放(输入的能源、交通、组织使用的产品、与组织使用的产品相联系的排放、其他来源)。

  5、量化方法

  要求组织应选择量化模型(例如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的乘积),并提供了选择量化模型的原则,包括模型是否准确反映了排放和清除、应用局限性、不确定性、结果再现性、模型来源和认可程度、与目标用户需求保持一致等。

  6、基准年

  基准年是用来将不同时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或其他温室气体相关信息进行参照比较的特定历史时段。基准年排放或清除的量化有两种:一个特定时期(例如一年)内的量值,或基于若干个时期(例如若干个年份)的平均值。例如,非全年连续生产的企业,可以不用日历年作为基准年,而是以2-3年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年数据。基准年的设置增强了标准的应用,即标准不仅可用于清单编制,还可用于企业减排绩效的追踪量化。

  7、减缓行动

  减缓行动是相对于温室气体减排或增加清除项目而言的,即是一种行动而不是作为项目对待。它可以是持续进行的,也可以是间断性的。减缓行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变化可以发生在组织的边界内,也可以发生在组织的边界外。减缓行动示例包括:提高能效、温室气体的捕集和封存、对运输和交通需求的管理、植树造林、替代燃料和替代原材料、制冷剂管理等。

  标准规定减缓行动带来的温室气体量的变化应纳入到组织温室气体清单中,并单独报告。但标准并未给出这些减排量或清除增加量如何进行量化的要求或指南。组织购买的减排抵消量或实施项目带来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清除增加量也应单独报告。

 

  《温室气体议定书》VS《ISO 14064-1:2018》如何选择

  01.范围和适用性

  《ISO 14064-1:2018》更为通用和简洁,用于温室气体量化、检测、报告和验证的要求与规范,排放源分为6类:

  类别1:直接GHG排放和清除;

  类别2:外购(输入)能源产生的间接GHG排放;

  类别3:交通运输产生的间接GHG排放;

  类别4:组织使用产品和服务产生的间接GHG排放;

  类别5:组织的产品使用过程中相关的间接GHG排放;

  类别6:其他间接GHG排放源。

  《温室气体议定书》更全面、更详细,为温室气体的核算和管理提供了指导,排放源分为:

  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2:组织的间接能源排放;

  范围3: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1.外购商品和服务、2.资本商品、3.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未包括在范围一和范围二中的部分)、4.上游运输和配送、5.运营中产生的废物、6.商务旅行、7.雇员通勤、8.上游租赁资产、9.下游运输和配送、10.售出产品的加工、11.售出产品的使用、12.处理寿命终止的售出产品、13.下游租赁资产、14.特许经营权、15.投资)。

  

  《温室气体议定书》与《ISO 14064-1:2018》排放源比较

  02.认可与接受度

  自愿性和强制性报告计划、倡议、平台,例如碳披露项目(CDP)、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和科学碳目标(SBTi)等都参考和使用《温室气体议定书》。

  《ISO 14064-1:2018》则更受监管和认可机构的认可和接受,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核证减排标准(VCS)。

  03.如何选择

  在决定温室气体核算和管理应遵循哪种标准时,有几个因素需要考虑,如目的、范围、受众、实际情况等。《温室气体议定书》是一项全面而详细的标准,涵盖温室气体核算和管理的方方面面,与大多数自愿性和强制性报告计划相一致。

  《ISO 14064-1:2018》是一个更通用、更简洁的标准,侧重于温室气体量化、监测、报告和验证的要求和规范。这两种标准是兼容和互补的。

  为满足《指引》要求,可以使用《温室气体议定书》来确定和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然后使用《ISO 14064-1:2018》来报告和验证这些排放量和清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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