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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欧盟RoHS指令附件Ⅲ新增第46条豁免条款

2024-01-17 07:45:30 467

       2024年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指令(EU) 2024/232,在欧盟RoHS指令附件Ⅲ中新增第46条关于含有回收硬质聚氯乙烯(PVC)的电子电气门窗塑料型材中镉和铅的豁免,该指令在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相关豁免内容如下表格所示:

 

条款

内容

范围与有效期

46

用聚氯乙烯废料(以下简称 "回收硬质PVC")生产的含有混合物的塑料型材中的镉和铅,用于电子电气门窗,回收硬质PVC材料中的镉含量≤0.1%(重量计),铅含量≤1.5%(重量计)。

自2026年5月28日起,从电子电气门窗中回收的硬PVC只能用于生产(EC) No 1907/2006附件XVII第63条第18(a)至(d)点所述类别的新产品。

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铅含量≥0.1%)的供应商,在将这些制品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其带有明显、易读和不可磨灭的标记:“含铅≥0.1%”;因物品性质不能在物品上标明的,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标明。

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机关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制品中PVC的回收来源。

提供可追溯性和可回收成分证明计划所颁发的证书,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制定的计划,可用于证实在欧盟生产的PVC物品的此类声明。关于进口物品中PVC回收来源的声明,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同等证明。

适用于第11类,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

 

   欧盟RoHS指令豁免相关规则     

      最长豁免有效期规则-2011/65/EU Article 5(2)

      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所列的豁免,对于附件I中1-7,10 ,11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5年,第8和9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V中所列的豁免,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豁免延期申请规则-2011/65/EU Article 5(5)

      更新的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前提出。在更新决定出台前,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

      豁免撤销过渡期规则-2011/65/EU Article 5(6)

      当一个豁免申请被拒绝或者一个豁免被撤消,该豁免的有效期最早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最迟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8个月到期。

 

      CTI建议

      RoHS 豁免条款的更新对电子电气相关行业有较大影响,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制程及经营活动。建议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型企业持续关注RoHS豁免条款的更新进展,及时获取RoHS豁免相关的最新消息,开展供应链调查,以便豁免发生更新时能够及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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